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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未放回原处 顾客与超市发生冲突

超市两次登门致歉 顾客说:“我要告你”
1998-11-11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

11月7日,本报电子信箱收到一封题为《还我公道!》的来函,信中写道:“我同学左益民于10月26日晚7点半左右去××商场超市买东西(一瓶矿泉水),交完钱后售货员说他拿了别的东西没交钱,凭空污人清白,并叫来保安当众强行把左带到了办公室继续质问直到9点半多,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后才让走。过了几天,左和朋友去商场讨说法,遇到一位经理态度恶劣……左无奈写了投诉信……”当晚,左益民夫妇在电话中告诉记者,该商场超市的做法已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,欲向法院起诉,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。

接到来信,记者于11月9日中午来到这家商场超市核实情况,据经理介绍,左益民是当晚约7时进入超市的,他先拿了一瓶118元的护发神,然后在超市转了起来。约20分钟后,左来到出口收款台,手里只剩下了一瓶矿泉水,而护发神既未在手中也未放回原处,一位售货员问:“你是否拿了一瓶护发神?”左答:“是。”“放哪儿了?”几句问话后左显得有些激动:“我没偷,不信可以搜。”为了保持超市的购物秩序,工作人员把左带进了办公室;11月3日左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超市讨说法,双方交谈得不甚愉快;11月5日,商场超市副经理等4人携带慰问品上门慰问,次日,经理等5人再次来到左家表示歉意,但对其3万元的精神赔偿费的要求表示很难接受。经理告诉记者,超市是5月18日开业的,由于时间仓促,防盗闭路系统尚未启用,只能靠人盯,近日随着天气转凉,在外衣的隐蔽下商品被盗时有发生。10月26日当晚,售货员已向左道歉,我们只是要求左找出护发神使其归位,这个要求并不过分。

到底左益民是“刁民”还是超市侵权,读者自会有判断。此事使人们联想起今年2月消费者刘广才超市购物无端被诬陷把石景山华联商厦送上法庭、上海一女大学生钱缘超市购物遭搜身法院判决赔偿25万元等事件,人们不禁要问:超市购物怎样才能抓住真正的小偷而不冤枉无辜的消费者?从一货架上取物后又不想要了是否应放回原处?一位消费者认为,应该用先进科学的手段对超市进行监控,如闭路电视系统、商品消磁报警系统等,超市开业的同时就应配套安装,这样可以避免与顾客间的纠纷,同时维护超市的信誉;另一位消费者认为,超市里的商品有成千上万种,如果大家都随手乱放,拿起洗衣粉不要了放在方便面堆里,饼干放在香皂架上,岂不乱了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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